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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关押到看守所羁押后,经过公安机关通知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日,是否一定会被批准逮捕吗?不会。因为在三十日的期间内,办案机关会报请对应的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也有可能公安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侦查的,会自行解除拘留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经公安机关报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检察业务、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办理。因此,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均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其他机关无权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关法律决定,但是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否则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制作起诉书以及到审判阶段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如果办案机关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依法应当追究其责任,也是要承担法律制裁的。
公安机关如果根据预审了解到应当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移送案件至检察院,并提出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公安机关应当同时提交书面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办理案件的案卷材料、证据材料,一并移送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由专门部门负责审查批准是否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报送材料后,应当在七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被刑事拘留关进看守所三十天内,如果报请人民检察院后,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且,根据我国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不至于造成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逮捕,根据案件侦破需要,应当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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