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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制定的重要法律。该法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同时,对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等特别情况进行了特别规定,并明确了监督检查机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这部法律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条件等,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基本情况。

第九条: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证件或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提前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裁减人员。

第四十二条:在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依照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事先通知工会。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订立集体合同。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需具备特定条件。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履行用人单位义务。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至第九十五条:规定了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各种情形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其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相关规定。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施行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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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冯晓泽
    2024年11月30日 13:06:35
    学习法律,知法懂民法!建立尊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环境至关重要。
  • 游炬烨
    2024年11月30日 13:09:25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就是订立书面或口头的正式合同,这句话也说明了:只要签订了正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 动合 同,就能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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