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通常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等问题。以下将详细讲解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的判决标准。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及离婚准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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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 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难第一次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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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离婚的情形:
-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一方被宣告失踪。
-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 一方欺骗对方,或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
-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 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
- 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 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依法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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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特殊情况下,可随父方生活。
- 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优先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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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 符合特定情形,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等,可支持变更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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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 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水平确定。
-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确定。
- 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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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问题:
-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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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 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如工资、生产经营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
- 一方的婚前财产、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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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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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转让给配偶的,经过半数股东同意,该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
- 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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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 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可以竞价取得或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可以拍卖房屋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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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 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如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 婚后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离婚后可由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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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 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履行义务所欠债务为共同债务,应以共同财产清偿。
- 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除非夫妻双方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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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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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 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以上内容涵盖了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的判案标准,为离婚案件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