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发生一起令人痛心的悲剧。一名年仅29岁的90后设计师小顾在上班时突然在厕所门外猝死,家人悲痛欲绝。然而,当他们前往店铺向老板刘老板索要死亡赔偿金时,对方却避而不见,甚至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小顾是家中的独子,三年前开始在新中源陶瓷店做设计师。12月5号下午,小顾的家人突然接到同事的电话,告知小顾可能摔倒并正在江都人民医院抢救。然而,当家人赶到医院时,已经来不及挽救。
小顾的家人多次向店方负责人刘老板索要死亡赔偿金,但对方态度强硬,并试图推卸责任。小顾的姑父表示,他们提出160万的赔偿金额,但对方仅提出70万作为底价。经过新区派出所协调,对方同意在90万的基础上上浮一些,但随后又反悔,甚至“失联”。
顾家人随后联系刘老板委托的律师,却得到一个让他们震惊的消息:对方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愿意赔偿45万至50万。小顾的家人非常气愤,他们提供了小顾和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和老板娘的转账记录,证明小顾确实是在为店铺工作。
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工伤赔偿难的关注。对此,专家提醒,劳动者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保留好合同文本,以便日后发生纠纷时依法维权。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
经过协商,小顾的家人与店方达成了协议,对方同意赔偿90万元。愿逝者安息,家人节哀。这起悲剧也提醒我们,无论从事何种工作,都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家人的一种保护。
认定工伤需要哪些条件?
针对工伤的认定,《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 患职业病的。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对于小顾的情况,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猝死,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吗?
未签订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如果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对于像小顾这样的情况,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根据他与老板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可以认定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只有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才能认定工伤吗?
并非如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除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亡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例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对于小顾的情况,虽然不是在工作过程中直接猝死,但他的猝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
这起悲剧提醒我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劳动法规,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提醒我们在选择工作时,应当选择有信誉的用人单位,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为自己的未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