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采取数智化管控手段,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进行全流程监督,并规定应当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监测是评价生态环境状况的重要依据。《规定》已在不久前召开的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规定》由数智化管控、信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的26条内容组成,旨在规范生态环境监测服务行为,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在确定监管分工方面,《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生态环境监测服务的监督管理职责。在明晰监管内容方面,规定禁止篡改伪造数据,并列举了具体情形;要求排污单位对受托方开展监测活动进行监督,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并记录相关信息。《规定》同时明确了法律责任,对国家工作人员、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及个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严惩弄虚作假行为。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辑:吴函 责任编辑:田芊 审核:孙黄荣 签发:张永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