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影视剧里,经常有这样的情节:“在我的律师来之前我有权保持沉默”。但在现实中,特别是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安机关在询问证人或讯问违法行为人时,非办案人员是不可能在场的。因此,我们无法第一时间得知事件进展,但可以从其他信息中判断出案件的进展。
首先,什么情况下可以判断被刑事拘留了呢?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一旦决定拘留某人,应在决定后的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若收到了《刑事拘留通知书》,那么这意味着亲友已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拘留。
同时,传唤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且不能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留。因此,如果亲友被公安机关带走后24小时内没有消息,那么基本可以确定是被拘留了(无论是刑事拘留还是行政拘留)。
《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那么,如果没有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并且也不知道被哪个部门带走的,又该如何处理呢?这时,可以前往亲友的常住地派出所询问。如果是异地抓捕,外地公安机关会要求常住地的公安机关协助。如果没有协助信息,那么基本可以判断是由本地公安机关带走的。
如果是本地公安带走,那么不存在常住地公安协助的问题。究竟是由哪个内设部门或派出机构带走,也可以通过常住地派出所询问。我们常常听说“失踪24小时不给处理”或“48小时不给处理”这样的说法,但这并非法律的规定,而只是一种可能的判断,因为传唤最长有24小时,决定拘留后通知的时间也有24小时。如果在24小时内没有消息,那么基本可以确定关押地点和具体办案单位。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还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刑事拘留通知书》一般会寄给亲友的家属,或者亲友指定的人。如果亲友因故不提供家属信息,也可能不进行邮寄。根据办案人员的处理方式不同,也可能直接联系家属到办案单位领取。
那么,最长的拘留时间是多久呢?在确定属于刑事案件后,拘留最长可达37天。如果收到了《刑事拘留通知书》,那么从通知书上载明的拘留日期开始计算;如果没有通知书,那么可以通过前文提到的方法询问拘留日期或索要通知书。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还规定: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最后,关于“报检察院”是什么意思?其实,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拘留后的30天内,需要作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要么决定取保候审并释放,要么提请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以继续关押。
“报检察院”并不是说公安机关不再处理,仅仅是在“超过30天后是否继续关押”这个问题上让检察院作出一个决定。实际上,办案仍然由公安机关进行,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材料后最长7日内作出决定。如果决定逮捕,则继续关押;如果决定不逮捕,则公安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并释放。
在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的期间,被拘留者仍处于拘留状态,因此会有上文提及的37天。
总结来说,37天内的结果,我们可以得到两个判断:1. 被决定逮捕的,较大的可能是需要判处实际关押的刑罚;2. 未被决定逮捕,被取保候审并释放的,可能不存在刑事责任,或即便需要判处刑罚也可能是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