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政协委员向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纳入“离婚冷静期”。此举旨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调解作用,使“离婚冷静期”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缓冲期,为离婚双方提供更为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规定的一项制度,旨在给双方一个审慎思考的机会,确保离婚决定不是冲动之举。然而,当前的冷静期主要依赖当事人自我反省,效果有限。
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在诉讼离婚中,法院会进行调解,而在协议离婚中,这一环节却较为缺乏。虽然婚姻登记机关会对离婚原因进行了解并劝导,但这种调解并未制度化,也未能充分利用30天的冷静期。
当一段婚姻走到尽头,仅仅依靠当事人的自我冷静,可能难以解决问题。因此,需要引入专业的力量和机构,如心理咨询师、律师、妇联、儿童救助机构等,进行疏导和调解。这样可以更有效地帮助双方处理家庭关系,甚至在一些极端情况下,保护弱势一方,防止伤害。
江苏宿迁曾探索建立的离婚登记“冷静期”调解制度,成功将“冷静期”转化为“调和期”,取得了显著效果,使得该市离婚率大幅下降。这一实践表明,将矛盾调解前置到“离婚冷静期”是可行且有效的。
总而言之,为了使“离婚冷静期”真正发挥作用,需要将其与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相结合,为离婚双方提供更专业、更全面的支持,帮助他们重新审视和处理婚姻关系。同时,这也是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防止在冷静期中发生不必要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