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法条修订对比
为便于读者了解相关条文的具体修订情况,推送金琳律师整理的刑法修订前后对比表:
来源:公众号“刑法学加”,下文蓝色为删除,红色为增加,由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金琳律师整理,供学习参考。
原条文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新条文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新增、修改内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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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岁
在特定情况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12-14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
增加专门矫治教育
对于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除了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管教外,还可以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完善罪名表述
将“投毒罪”修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以更符合现代社会的表述。 -
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在刑罚上,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者,始终贯彻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并增加了对这部分人群的专门矫治教育。 -
修改监管和收容教养措施
删除了原条款中的“收容教养”措施,改为责令其父母或监护人管教,并在必要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其他新增、修改内容
- 增加了对非法获取、使用人类遗传资源的处罚。
- 增强了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刑法保护,特别是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
- 对野生动物的保护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处罚。
- 增加了对非法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的处罚。
- 增设了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犯罪规定。
- 增设了针对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犯罪规定。
- 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 增加了对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罚。
总结
本次刑法修正案扩大了刑法的保护范围,提高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并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如环境污染、野生动物保护、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等进行了细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社会的全面保护和对违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